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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春乡村振兴表彰办法
宜春乡村振兴表彰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推动宜春市乡村振兴工作,激励和表彰在乡村振兴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制定的一套评选、评定和表彰方法和程序。一、评选范围宜春市内各乡镇、村委会、农业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。二、评选标准1. 经济发展:评估乡村经济增长率、农业产值增长率、农村就业率等指标。2. 农业科技创新:评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、农业生产技术创新、科技人员培养等指标。3. 农村环境保护:评估农村环境治理成效、农田生态保护、水土保持等指标。4. 农村文化建设:评估农村文化活动开展情况、文化设施建设、乡土特色保护等指标。5. 农民收入增长:评估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率、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情况、农村社会保障等指标。三、评选程序1. 提名阶段:各乡镇、村委会、农业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荐或推荐候选对象。2. 审核评定阶段:由宜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委对候选对象进行评审和打分。3. 公示阶段:将评选结果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4. 表彰颁奖阶段:根据评选结果,举行表彰大会,颁发奖项和证书。四、奖励措施1. 表彰证书:对被评选为宜春市乡村振兴先进单位和个人的,颁发表彰证书。2. 奖金:对被评选为宜春市乡村振兴先进单位和个人的,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。3. 宣传报道:对被评选为宜春市乡村振兴先进单位和个人的,通过媒体、宣传渠道进行宣传报道。以上就是宜春乡村振兴表彰办法的主要内容,旨在激励和鼓励更多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工作,推动宜春市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。